重要內容提示
●扣稅前每股現金紅利:人民幣0.055元
●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暫不扣繳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55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95元
●A股股權登記日:2016年5月5日
●A股除權(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A股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年5月6日
一、利潤分配方案批準情況
公司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4月20日經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21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潤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5年度。
2、發放范圍:截至2016年5月5日(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A股股東。
3、本次利潤分配以公司2015年末總股本19,110,000,0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55元(含稅),共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05,105萬元。
4、股息紅利所得稅扣繳:
(1)對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55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本公司無限售條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9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除前述以外的A股法人股東及機構投資者的現金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055元。
三、分紅派息實施日期
1、A股股權登記日:2016年5月5日
2、A股除權(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3、A股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年5月6日
四、發放對象
截至2016年5月5日(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A股股東。
五、實施辦法
本次直接由公司發放現金紅利的股東為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冶集團")。
除中冶集團外,公司其他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H股股東的分紅派息不適用本公告,詳見本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香港聯交所")網站另行發布的公告。
六、滬股通投資者利潤分配事宜
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簡稱"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于滬股通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滬股通投資者的股權登記日、除息日、現金紅利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 A 股股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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